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将采购需求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组织需求调查,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并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采购人须对相关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予以确认,并负主体责任。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切实担负起指导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采购需求管理的工作职责,规范采购行为,杜绝铺张浪费,防范廉政风险。
二、科学合理制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开展需求调查,确定采购需求,制定采购需求计划。采购需求的调查、确定和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审查等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
(一)采购需求及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
1.采购项目的名称、采购预算、采购人联系方式、分包情况等;
2.拟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定标办法等;
3.采购标的数量、技术标准、技术规格、服务内容等;
4.供货(服务)期限、付款方式、履约验收等;
5.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6.合同内容的实质性条款;
7.其他事项。
(二)采购需求确认
采购人须对拟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进行审核确认。采购人应当根据《办法》规定,在确定采购需求时,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如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应当向不少于3个具有代表性的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必须开展需求调查:
1.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2.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3.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4.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含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和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邀请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领域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需求进行审核指导。
采购人不得通过拆分项目、分期采购等形式规避采购需求调查。采购人要准确把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政策的扶持对象和范围,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规定严格界定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做好前期市场调查、专家论证及调研分析工作,提供理由充分的说明材料。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申报采购计划备案时(以下简称申报备案),须同步上传已审核确认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附件1)和实施计划(附件2)。
三、加强采购需求风险管控
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审查内容包括,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适用理由;属于按规定需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
属于《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开展重点审查。重点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非歧视性审查
1.资格条件设置。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 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设置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所在地作为资格条件;是否设置供应商在某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资格条件;是否设置特定行业业绩、奖励作为资格条件;是否设置经营年限、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是否设置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是否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是否设置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是否设置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等。
2.采购需求设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是否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是否客观,量化指标是否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是否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是否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是否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是否设置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等。
3.评审因素设置。评审因素是否是采购需求中细化量化指标,且按照细化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细化量化的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是否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是否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业绩合同设置特定金额要求;是否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是否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限制或者排斥供应商等。
4.其他设置。是否对“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以外的情况要求提供样品等。
(二)竞争性审查
1.信息公开透明度。是否指定媒体发布采购信息,或实施采购意向公开;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开展采购;是否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依法、科学、合理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是否设定最低限价(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除外);综合评分项目中,价格分占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除外),价格分计算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采取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外)。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等。
4.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竞争性等。
(三)采购政策审查。是否落实支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科技创新(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采购政策;是否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等。
(四)履约风险审查。审查采购合同文本是否按照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等。
采购人在申报备案时,须同步上传政府采购项目一般性审查意见书(附件3)或政府采购项目重点审查意见书(附件4)。
四、依法加强采购需求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监督检查,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在发生质疑、举报时,采购人要组织“回头看”,认真查找需求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并针对性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等过程中,要检查采购需求管理落实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责令采购人整改落实。
附件:1.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参考文本)
2.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实施计划(参考文本)
3.政府采购项目一般性审查意见书(参考文本)
4.政府采购项目重点审查意见书(参考文本)
赣州市财政局
2025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