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县(市、区)财政局、行政审批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各政府采购主体行为,现将《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四方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规〔202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四方信用评价工作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抓好落实,确保四方信用评价工作落实到位。
二、2023年8月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赣市财购字〔2023〕28号),创新推进了我市政府采购四方信用评价工作。现根据省财政厅工作要求,予以废止。今后,我市政府采购四方信用评价工作全面按省厅工作要求开展。
附件:1.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四方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规〔2024〕2号)
2-1.四方评价操作手册-采购代理
2-2.四方评价操作手册-采购单位
2-3.四方评价操作手册-供应商
2-4.四方评价操作手册-评标专家
赣州市财政局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