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行审党字〔2023〕30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干部职工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党组
2023年12月5日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干部职工管理制度
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干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能力素质,增强干部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经研究,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学习制度
一、实施范围
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全体在编人员,在机关工作的聘用人员参照执行。
二、具体要求
1.党组中心组学习。党组中心组每年制定学习计划,原则上每月开展1次,每月第一个星期五为集中学习日,开展集体研讨。党组书记为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单位县处级以上干部为中心组学习成员。根据学习内容和需要,适当扩大参加范围至科室负责人及各支部党员。集体学习时,原则上不得缺席,如有特殊情况,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2.支部学习。支部学习以集中学习、党日活动等形式开展,原则上每月开展1次。集中学习以研讨交流形式开展,党日活动可以以主题党课、现场教学等方式开展。支部书记为支部学习的第一责任人。支部党员干部须按时参加支部集中学习,提前做好学习准备,做好学习记录。
3.政务服务讲堂。常态化多形式开展政务服务讲堂,通过主题演讲、综合能力培训、审批业务培训、专题讲座、现场调研教学等形式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干部职工应积极参加政务服务讲堂,围绕当期主题积极开展学习,认真准备发言材料,按时参加讲堂活动,无故不得缺席。
4.科室业务学习。每周结合科务会,组织科室人员学习与科室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制度等专业知识。每个科室每年报送一个领学主题,办公室按月份编排后,领学科室负责组织干部职工开展主题培训。
5.个人自学。围绕局党组部署要求及个人岗位职责,主动加强政治理论、业务知识的学习。
6.网络学习。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干部网络学院、学习强国的等线上平台的学习。未完成干部网络学院年度学习任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二章 考勤及请(休)假
一、实施范围
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全体在编人员,在机关工作的聘用人员参照执行。
二、日常考勤
实行上下班打卡考勤制度。
(一)超过规定上班时间打卡,视为迟到,超过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半日;在规定下班时间前打卡,视为早退,提前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半日。上班未打卡(未签到)及下班未打卡(未签退)视为旷工。
(二)下列情况未能正常打卡考勤,须履行审批程序并提供记录证明,不记入未打卡考勤。
1.公务出差。按公务出差审批相关规定办理,需提供出差审批单。
2.公务外出。在中心城区参加会议、外出现场等公务外出,须事前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填写公务缺卡登记表(附件2),履行书面审批程序,科室负责人外出由分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外出由科室负责人审批。特殊情况可先口头报备,返回后1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手续,未报备视为旷工。
(三)考勤奖惩
1.每月根据考勤情况发放当月以奖代补津贴。
2.每月迟到、早退超过2次的,每超过1次扣发以奖代补津贴10元。
3.未正常打卡考勤,又未履行请(休)假、外出手续的视为旷工。旷工1天扣60元,半天扣30元;当年旷工累计5天及以上的,机关、事业在编人员扣除一个月绩效奖励性工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次年年休假,年终绩效考核评定为不称职;连续旷工15天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及以上,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4.每月以奖代补津贴当月扣完为止。
三、请(休)假
干部职工请(休)假须事前履行审批手续,假期期满及时销假,未经审批、假期期满未及时返岗的视为旷工。
(一)请(休)假审批程序
1.县处级领导请假,由主要领导审批;主要领导请假,按相关规定办理。
2.科室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分管领导审批;1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3.科室其他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科室负责人审批;1至2天(含2天),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2天以上的,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二)年休假
1.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根据上级休假规定和工作实际情况,妥善安排工作人员有序休假,原则上同一时段同一科室只安排1人休假,12月份不安排休假,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2.年休假在本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一次性休年假原则上不超过5天),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3.干部职工年休假期间,如因工作需要或遇特殊情况,应自觉服从组织安排,终止休假及时返岗,另行安排补休。
(三)事假
干部职工请事假先行抵扣公休假。事假抵扣完公休假后,再请事假。
(四)病假
干部职工请病假,须按请(休)假审批流程书面报批,并提供三甲以上医院相关证明。
(五)其他假期
婚假、丧假、女职工产假、哺乳期假、男职工护理假、探亲假、育儿假等法定假期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具体实施
(一)考勤情况统计由局办公室牵头,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管理服务科具体实施。
(二)每月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以科室为单位根据科室人员上月公务外出情况进行汇总,报送分管领导审批后,将汇总情况及公务外出审批单统一交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管理服务科。
(三)为动态掌握干部职工请(休)假情况,请假人员需及时将请(休)假审批单按工作岗位分别交至局办公室、事业单位综合科室,局办公室、事业单位综合科室对请(休)假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四)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管理服务科每月负责收集各科室(单位)公务缺卡登记表、请(休)假情况表,对月度考勤结果进行汇总,将考勤打卡记录表及考勤结果汇总表(附件3)报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并公示后发放以奖代补津贴。
(五)局机关纪委牵头不定期对局工作人员的出勤、到岗情况进行督查。对在日常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视情况予以扣除以奖代补奖励或通报批评等处罚,情节严重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个人及科室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六)一窗式人员考勤及请(休)假制度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另行制定实施。
第三章 出差审批及外出报告
一、实施范围
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全体在编人员,在机关工作的聘用人员参照执行。
二、具体要求
(一)因公出差
实行出差事前审批制度。本制度中出差指的是因工作离开赣州主城区范围的情况。
1.干部职工应在出差前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并附佐证资料(开会须有会议通知,外出调研须有调研函,其他如开展评审勘察等无佐证资料的情况,须有证明人签字)按程序报领导审批。
2.如遇临时性工作未能在出差前履行审批手续,须先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报领导同意,并在工作结束后一周内补齐审批手续。
(二)外出报告
实行干部职工外出事前报告制度,需请假的按程序报批。本制度所指的外出是因私离开赣州中心城区(含章贡区、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的情况(含请(休)假期间及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
1.县处级干部外出向主要领导报告。
2.科室负责人离开赣州中心城区前往各县(市、区),需向分管领导报告;离开赣州市域,需向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报告。
3.科室其他人员离开赣州中心城区前往各县(市、区),需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离开赣州市域,需向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报告。
4.法定节假日,由办公室负责汇总县处级干部及科室负责人外出情况;各科室(单位)应汇总本科室(单位)干部职工外出情况。
5.干部职工外出不得与已知的工作安排相冲突,外出期间需保持通信畅通。
6.如遇重大紧急突发性事件,需无条件及时返回参与处置。
7.可通过口头当面报告、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进行报告,得到同意后方可出行。
8.干部职工隐瞒外出情况不报告的,在干部日常考核中酌情扣分;如因隐瞒外出情况导致工作出现失误和涉嫌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因私出国(境)
一、实施范围
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全体在编人员。
二、实行干部信息登记备案
1.单位将全体在编人员在公安出入境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干部职工不得擅自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擅自出国(境)。
2.通过调入或公开招聘等方式进入我局的新进人员,在到岗后15日内由局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
三、实行证件统一管理
1.全体在编人员须如实向单位报告因私出国(境)证件持有情况并将证件上交局办公室统一保管,干部职工不得私自持有证件。
2.证件遗失须由本人到公安出入境部门进行注销,注销后将注销证明交局办公室。
3.通过调入或公开招聘等方式进入我局的新进人员,在到岗后15日内须向单位报告因私出国(境)证件持有情况并上交证件。
四、实行证件办理及领用审批
1.证件办理 干部职工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需填写《因私出国(境)证件办理申请表》(见附件4),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交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向公安出入境部门开具《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见附件5),干部职工持《函》方可赴公安出入境部门办理相关证件,证件办理后须于2个工作日内上交局办公室统一保管。
2.证件领用 干部职工领用因私出国(境)证件,需填写《领用个人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表》(见附件6),注明出国(境)事由、出国(境)时间及目的地,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领用,审批后出国(境)时间及目的地不得更改,确需更改则重新审批,返回后于2个工作日内将证件交回局办公室。
五、责任追究
1.全体干部职工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格落实“不批不办、不批不放”要求,如实填写个人有关信息,规范办理、使用个人有关证件,及时将个人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主 动交至局办公室集中统一保管。
2.局办公室将与公安出入境部门核查干部职工持有证件情况,对隐瞒不报、私自持有证件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3.未经单位审批,私自办理出国(境)证件或私自出国(境)的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一、实施范围
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全体在编人员。
二、具体要求
个人存在以下所列情况的,须填写《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附件7)向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报告。
1.个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包括结婚、离婚、再婚等情况,须在15日内报告。
2.个人健康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本人身患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终末期肾病、精神病、重度心理疾病,以及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手术、有可能造成终身残疾的伤病、晚期慢性病、永久性瘫痪、严重脑损伤、帕金森病等其他重大疾病的,须在确诊后15日内报告。
3.配偶或子女移居国(境)外。配偶及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学习、生活1年以上的,须在30日内报告。
4.个人因违纪违法被查。如因酒驾、嫖娼、赌博等违纪违法行为被查的,或受市纪委及派驻纪检组传唤、函询等情形的须在2日内报告。
5.除上述所列的其他有必要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
第六章 保密和网络安全规定
一、实施范围
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全体在编人员及聘用人员。
二、具体要求
1.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2.不得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密级文件、资料。
3.不得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经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复印,复印件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4.不得携带密级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下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5.不得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6.不得在手机通话、短信等个人通讯及微信、QQ、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7.不得使用手机拍照、传输和处理工作秘密、涉密文件和资料。
8.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9.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10.禁止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拷贝到涉密信息系统;
11.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12.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与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移动存储设备混用;
13.不得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14.不得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15.因违反保密被保密机要局核查度考核中扣分,导致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服务制度
一、实施范围
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全体在编人员。
二、具体要求
(一)服务中心大局
1.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2.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局党组决策部署,积极配合市直单位开展工作,为全年重点工作、重大项目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3.要切实增强担当意识,少说不能办,多想怎么干,在各自岗位上扎实开展工作,勇于攻坚克难,推动工作进展。
4.要切实增强纪律意识,坚决服从组织安排,工作不推诿扯皮,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树立良好形象。
(二)服务企业群众
1.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切实提升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2.全体干部职工不分岗位,均为服务群众的主体,服务群众时应及时、主动,做到热情服务、微笑服务、文明用语。
3.工作期间应严格按照《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着装规范》着装,不得穿奇装异服。应保持个人卫生,男士应经常修剪胡须,头发不宜过长,女士不得浓妆艳抹或佩戴过于夸张的首饰。
4.接待群众或接听群众咨询电话时,须热情耐心解答群众提问,对不属于本人工作职责的事项不得简单推脱或拒绝,应协助群众找到相关责任人。
5.实行首问责任制。服务对象最先询问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服务对象的询问有义务进行解答或提供帮助,不得借故推诿,对确实无法解答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请分管领导接待。
6.任何情况不得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如遇发生争执和纠纷的情况应立刻报告局办公室和政务中心大厅管理科进行处理,同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因与服务对象沟通不当导致严重不良影响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服务基层工作
1.建立对口联系服务机制。各分管领导及各科室分别与县(市、区)对口联系服务。
2.分管领导、各科室应主动加强与对口县(市、区)的联系,通过现场体验、实地调研等方式,全面掌握对口县(市、区)的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至少1次赴联系点调研。
3.分管领导、各科室应加强对对口县(市、区)的业务指导,及时跟进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工作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分管领导、各科室开展对口联系工作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给基层增加负担。
第八章 干部职工考核
一、实施范围
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全体在编人员。
二、具体要求
1.干部职工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2.平时考核每季度开展一次,年度考核于年底开展,第四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同步开展。根据工作职责制定量化指标开展平时考核及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和考核程序另发《干部职工考核实施方案》)
3.干部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考核。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或者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4.派出参加学习培训、抽调参加专项工作的,根据有关规定明确考核主体开展考核。
附件:1.请(休)假审批单
2.XX科室(单位)XX月公务缺卡登记表
3.XX月考勤结果汇总表
4.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因私出国(境)证件办理申请表
5.关于同意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6.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因私出国(境)证件领用申请
7.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附件1
请(休)假审批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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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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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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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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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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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休)假 天数 |
天 |
起止 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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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休)假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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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外出及具体行程 |
口否。 口是,外出地点 ; 出发及返回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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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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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批示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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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 批示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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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种类 |
□公休假 □事假 □病假 □婚假 □产假 □陪产假 □育儿假 □哺乳假 □探亲假 □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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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假期 本年已休时间 |
年 月 日至 月 日,共 天 |
附件2
缺卡人员 |
缺卡事由 |
执行地点 |
缺卡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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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月考勤结果汇总表
序号 |
姓名 |
旷工(天) |
迟到(次) |
早退(次) |
应扣考勤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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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 审核: 审批:
附件4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因私出国(境)证件办理申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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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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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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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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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证件类型 |
口普通护照 口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口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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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是否有出国(境)计划 |
口是,证件办成后需填写领用申请并经单位审批同意方可使用证件出国(境); 口否,证件办成后需于5日内上交局办公室统一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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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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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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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5
关于同意
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出入境管理部门:
同志(身份证号码: )系 (填写单位全称)的 (填写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我单位同意该人申办:口普通护照口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口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组织、人事部门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分管领导签名:
负责人签名: 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
1、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出入境证件须提交此函。
2、登记备案单位须在同意办理的出入境证件类型前打钩
并划掉不同意办理的证件类型 。
3、本函自开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4、负责人签名和公章为必填项。
5、咨询电话:0797-8303282
附件6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因私出国(境)证件领用申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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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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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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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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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用证件类型 |
口普通护照 口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口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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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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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目的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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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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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国(境)内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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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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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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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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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用时间 |
领用人(签字):
年 月 日 |
归还时间 |
签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7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姓名: |
职务: |
报告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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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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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签字:
年 月 日 |
主要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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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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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