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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现场异常情况处理规定

来源: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发布时间:2024-02-19 16:28:10访问量: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异常情况处置能力,防范和化解风险,规范交易现场异常情况处置程序,提高交易现场管理水平,打造规范、高效、阳光交易平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入场交易项目的异常情况处理。如有本规定所列情形之外异常情况发生,参照本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指异常情况是在入场交易项目自入场交易登记开始至交易结束全过程(信息发布、开标、评标、拍卖、竞价等各交易环节)发生的,影响公共资源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况。

第三条异常情况处理基本原则:依法依规,知责尽责;科学研判、精准施策;快应妥处,协同高效。

第四条根据业务职责,对异常情况进行分类,确定牵头科室。牵头科室是处理异常情况的主要责任部门,其他相关科室负责协同配合。

涉及交易业务、交易流程相关的异常情况分别由产权科、工程科、采购科牵头处理;涉及计算机软硬件、交易系统、网络等信息化相关的异常情况由技术保障科牵头处理;涉及交易场地管理、评标专家抽取管理的异常情况由交易服务科牵头处理;涉及保证金业务相关的异常情况由综合科牵头处理;涉及综治安全、网络舆情等相关异常情况由综合科牵头处理。

第五条各科室现场工作人员是交易现场异常情况发现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在发现交易现场异常情况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应急处置,根据本规定向上级及相关科室报告,并做好工作记录。

第六条异常情况报告基本流程:

一般异常情况。指对交易过程影响小,处理时效快的异常情况。各科室现场工作人员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及牵头科室报告,在交易现场积极协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如实记录。

较大异常情况。指对交易过程有一定影响,预计处理时间较长的异常情况。各科室现场工作人员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及牵头科室报告;牵头科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告知行业监督部门;分管领导视情况严重程度报告中心主要领导。

重大异常情况。指对交易过程影响大,牵涉范围广,可能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异常情况。各科室现场工作人员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及牵头科室报告;牵头科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告知行业监督部门;分管领导视情况严重程度报告中心主要领导、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综合科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舆情防范。

第二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七条交易系统及网络运行异常。在项目交易过程中,出现电力(网络)供应异常、非法网络攻击、硬件技术故障、系统软件异常等,导致交易场所无法正常运行,影响交易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业务科室现场工作人员报告后,应协同交易服务科维护好交易现场秩序。技术保障科安排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初步研判后,组织系统运维单位或联系有关部门全力修复。需向市场主体做解释说明或提供书面说明材料的,技术保障科和业务科室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处理。

经过对异常情况的研判,短期内(以2小时为准)不能恢复正常的,由交易业务科室告知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发起方(或代理机构)及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行业相关法规政策进行处置。

第八条交易现场秩序异常。在交易现场,出现争吵、无理取闹、寻衅滋事等影响交易现场正常秩序的情况,业务科室现场工作人员按程序报告后,应协同交易服务科维护交易现场秩序。综合科通知物业公司安保人员到现场处理,情况严重的,应及时报警处置。

第九条现场发生人身健康安全意外事件。现场各方人员突发疾病或其他意外伤害,第一发现人应立即向交易服务科报告情况,开展现场应急救助,情况危急的应及时拨打紧急医疗救护电话,组织送医就诊。意外情况导致交易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由交易业务科室告知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发起方(或代理机构)及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行业相关法规政策进行处置。

第十条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异常。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出现系统故障无法抽取副场、无副场响应或副场响应后无法正常评审的情况,业务科室项目工作人员应按程序报告,由交易业务科室告知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发起方(或代理机构)及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行业相关法规政策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投标保证金查询异常。因系统故障,导致出现保证金到账情况内容不全、缺漏已交保证金的投标人信息等情况,业务科室项目工作人员应按程序报告,并联系技术保障科和综合科。技术保障科组织系统运维人员查明原因,排除故障。综合科协调金融机构,确认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 摇号机出球过程中出现卡球的情况。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禁止接触摇号机,在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见证下,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现场向所有投标人展示,由招标人确认后宣布抽取有效,同时通知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处理卡球问题,继续完成抽取过程。

第十三条专家抽取工作开展异常。在5小时内(或当日14点前)难以恢复的,经请示分管领导后,业务科室负责人、交易服务科负责人到评标现场向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发起方(或代理机构)及行政监督部门做好说明解释,在协商同意的情况下中止当日项目评标工作,待专家抽取运行正常后择日重新开始项目评标。

第十四条 评标过程中,专家违反场内有关纪律,且劝阻无效的情况。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经会商后确定是否取消违反纪律专家的该项目评标资格,并按要求补抽专家替换。若有违公平、公正并影响评标结果的,招标人(采购人)应重新组织招标(采购)活动。市交易中心对专家的违纪违规行为录入行为评价系统并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无法参评。因系统多抽取或评标因故取消、改期等非评标专家本人原因,导致已到达评标地点的专家无法参评的,交易服务科专家抽取人员应做好工作记录,与项目交易管理人员协同处理相关事宜。在核对评标专家身份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发起方(或代理机构)支付评标专家误工补助等费用。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中途离席。因评标专家主观原因,未完成评标工作要求离开评标现场的,应由评标专家提交书面申请和保密承诺,经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方可退出评标工作,专家抽取人员按规定程序补抽专家。如评标专家未在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的情况下离席,不得获取评标劳务报酬。

第十七条评标结束后发现错漏。评标结束且评标专家已离开评标区,因评标报告编辑有误、评标专家客观分评审有误等情况需要修正评标报告的,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发起方(或代理机构)提交项目复评申请,按复评流程组织评委复评。

第十八条其他突发异常情况。因疫情、火灾、暴恐威胁、自然灾害等情况,影响交易正常开展或造成交易场所运行异常的,业务科室现场工作人员按程序报告后,根据情况紧急程度终止交易活动,疏散现场人员,并通知综合科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异常情况引发舆情的,舆情内容涉及的牵头科室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分管领导、中心主要领导报告,查实后出具相关材料,协同综合科妥善做好舆情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各牵头科室应建立异常情况登记台账,每月对异常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总结交易现场异常情况多发重点环节、高发人群行为,分析异常情况出现原因,制定改进措施,进一步规范交易现场服务工作,确保各类交易活动正常开展,建立健全交易现场异常情况防控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一条各责任人员对交易现场异常情况不按规定及时报告、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处置、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交易各方主体都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交易现场异常情况处理的涉密信息。因泄密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公共资源交易现场异常情况处理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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