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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代理机构场内行为评价细则

来源: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发布时间:2023-01-13 15:40:00访问量:

为进一步规范中介代理机构场内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根据江西省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场内行为规范及评价运用规定(暂行)》(赣发改公管[2018]103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不遵守交易中心相关规定,不服从交易中心的场内管理,没有保障交易过程平稳有序进行的,扣20分。

(一)在开标时间截止前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

1.提前40分钟到达交易中心指定的开标场所 (到 500办公室签到);

2.至少安排3名工作人员接收投标文件,并组织投标人在场内有序签到(园林绿化施工、市政道路施工、交通公路施工及工程造价超过2000万元的房建施工等项目不得少于5名工作人员至开标现场维护场内秩序);

3.提前10分钟向交易中心报告开标场所设备能否正常使用。

(二)开标前5分钟,安排好各岗位:

1.开标室主持人1名(负责组织开评标工作,并对场所内禁烟、就坐、卫生等情况进行监督提醒);

2.开标室电脑操作员1名;

3.评标室工作人员1名(负责根据场内需要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三)开标过程中,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遵守开标程序,维护好开标场所秩序;

2.有序组织投标文件解密工作。

(四)其他违反相关规定,未能保障交易过程平稳有序进行的。

二、进场工作人员未佩戴代理身份标识标牌的,每人扣5分。

(一)进入开评标室均应当佩戴盖有公司公章的身份标识牌。

(二)进入评标室的人员(代理机构、监督、业主及评委等)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经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并登记后方可进入评标室(原则上代理机构只允许一人进入评标区,已进入评标区的人员不得随意走动)。

三、不按照要求完成场地预约的,扣5分。

(一)工程类项目预约场地,应携带盖有业主及监督单位公章的预约申请表。

(二)政府采购类项目预约场地,应携带盖有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公章的预约申请表和盖有代理机构公章的确认单。

四、变更场地未及时告知交易中心,造成场地资源浪费的,扣5分。

至少在开标截止时间3日前携带预约申请表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五、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组织现场报名,或经批准采用现场报名方式,但未在交易中心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受理报名的,扣30分。

(一)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不得组织现场报名。

(二)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应提前告知交易中心并在规定时间到中心受理报名。

六、在现场违规收取报名费、标书费、资料费等费用的,扣35分。

不得在开标室现场实施收费行为。

七、故意损坏场内设施及相关设备的,扣20分。

(一)未维护好开、评标现场秩序,导致场内设施及相关设备损坏、遗失。

(二)开、评标结束后未清理开、评标室的资料,未关闭灯、空调、电脑及投影等设备。

(三)入围公告或其他需公告的内容未粘贴在公告栏内(违规粘贴在开标室等其他区域),在项目结束后未及时清理。

八、未按规定抽取评标(审)专家的,扣20分。

安排1名工作人员进入专家抽取室,参与抽取评(审)专家(专家必须在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九、未及时提醒或配合招标人在交易结束后对专家现场行为进行评价的,扣10分。

(一)评标开始后,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到交易中心服务总长处(评标区门口)领取专家现场考核评价表。

(二)评标结束后,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向交易中心递交专家现场考核评价表,对评标专家做到一标一评,一个专家一张表,并协助做好电脑录入。

十、将无关物品带入评标区域的,扣5分。

(一)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室。

(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只能携带纸、笔、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证件进入评标室。

十一、在评标现场大声喧哗,串门进入其他评标室,影响到本评标室或其他评标室开展评标工作的,扣15分。

(一)不得在评标现场大声喧哗。

(二)不得进入非本公司代理项目的评标室。

(三)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将评标资料带出评标室或泄露必须保密的情况、资料。

十二、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言论或干扰评委评标的,扣20分。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发表倾向性言论或干扰评委评标。

十三、需要进行询标的,未配合通知投标单位到交易中心指定询标区域进行澄清说明的,扣10分。

应通知并带领投标人至交易中心服务总长处出示身份证原件,经交易中心服务总长确认无误并登记后方可进入评标室询标。

十四、未按照有关规定完整、及时、准确发布项目信息的,扣15分。

(一)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

1.招标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招标项目的名称、项目概况介绍,招标项目投资金额,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招标联系人及招标代理人的姓名和电话。

2.招标公告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20日前发布。

3.对招标项目被取消或招标公告所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必须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发布。

4.发布网站:应当在《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省电子项目同时要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二)代理机构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1.中标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招标人和招标监督单位名称、联系方式;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招标方式;中标人的名称、单位资质等级等基本概况。

2.中标结果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三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日。

3.发布网站:应当在《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省电子项目同时要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十五、擅自修改或增减保证金账号的,扣10分。

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缴纳投标保证金银行账号的获取方式及缴纳金额,不得擅自修改或增减。

十六、未及时提醒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退还保证金,或无故拖延保证金退款时间的,扣10分。

(一)中标项目

1.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心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明确退回保证金的项目名称、退款单位(自然人)及具体金额等信息。

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代理机构应当自签订书面合同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心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明确退回保证金的项目名称、退款单位(自然人)及具体金额等信息。

(二)流标项目

代理机构应当在流标、废标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心提交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意见(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意见时附流标、废标结果公告),明确退回保证金的项目名称、退款单位(自然人)及具体金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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