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备案程序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根据《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2年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对标提升方案>的通知》(赣营商〔2022〕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招标备案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事项
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备案事项包括招标文件备案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两类。招标文件备案,是指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将招标文件报相应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是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将该次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报相应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主体
申请主体为新建、改扩建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本项目实际招标人,受理主体为监督该项目招标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申请方式
招标人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电子交易平台房建与市政工程子系统提交(操作手册见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帮助中心)。
(三)申请材料
1.招标文件备案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的电子版招标文件;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前置条件。
2.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的电子版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四)办理时限
负责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或者一次性反馈不予备案的理由。
三、其他事项
(一)对招标应具备的以下前置条件推行容缺后补:
1.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到位或落实;
2.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设计文件(施工招标需提供)。
以上条件经招标人申请并书面承诺,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可容缺受理,但所缺材料应在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前补齐。
(二)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33号)精神,我省房屋市政工程设计招标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环节,即监督部门对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文件备案直接通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载明负责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名称及联系方式。
(三)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单位主动选择采用招投标方式进入交易中心的,由其自行负责审查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提交的招标文件备案、书面报告备案直接通过。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