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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业务培训制度》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时间:2014-09-22 00:00:00访问量:
 

各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中心各窗口、各单位专业办事大厅及分中心:

现将《全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业务培训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9月16日

 

 

 

全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业务培训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行政服务工作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行政服务网络,结合全市各级行政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习培训实行全员培训。同时鼓励窗口工作人员开展自学。

第二条   学习培训实行目标管理。

(一)目标设定

1、学习培训内容为:(1)政治理论培训教育,主要包括依法行政知识、效能建设要求等;(2)法规制度培训,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3)中心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办件管理、日常管理、标准化窗口建设等;(4)审批业务知识与信息化知识。

2、通过制定窗口工作员学习培训年度计划,合理设定年度理论学习、知识更新的学习培训目标任务,同时结合新的形势和任务,对目标任务进行修正和完善。

(二)目标执行

1、通过实行“四结合”,即集中学习与分散自学相结合,“请进来”教与“走出去”学相结合,口头讲授与电化教育相结合,学习培训与考核测试相结合,组织和引导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参加学习培训,完成规定的学习培训目标任务。

2、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相关科室负责组织集中学习培训,并做好学习培训记录。

3、集中学习培训时间安排:每2个月开展一次集中学习培训。

第三条  学习培训实行考勤管理。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相关科室负责学习培训期间的人员参会考勤工作,建立中心工作人员学习培训考勤档案,实行考勤打分制,纳入学习培训考评内容。

第四条  学习培训实行考核管理。中心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若干次综合测试,测试得分与考勤得分作为中心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机关各科室应当带头参加学习培训;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制度,参加学习培训时应当做好笔记,学习培训后应当联系工作实际深入思考、调研,巩固提高学习培训效果,自觉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六条  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针对性的业务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好各级行政服务管理人员、审批业务工作人员和代办员的学习培训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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