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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行政服务中心“一窗式”审批服务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时间:2017-03-23 00:00:00访问量:

 赣市行管字〔201722

 

 

关于印发《市行政服务中心“一窗式”审批服务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中心各工作窗口:

现将《市行政服务中心“一窗式”审批服务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 322

 

 

 

市行政服务中心“一窗式”审批服务

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赣州市推进“一窗式”审批服务模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赣市府办发〔2017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更好地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确保“一窗式”审批服务工作规范、有序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一窗式”综合受理窗口,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将受理、审批、监管相分离,实现全程可追溯的监督管理体系。

第三条 综合受理窗口主要职责

(一)负责进驻部门(单位)审批服务事项的综合受理、咨询及相关材料发放;

(二)负责对申请人依据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负责对审批服务事项分类转办,并跟踪督办;

(四)负责审批服务事项的统一出件;

(五)负责综合受理窗口审批办件台帐的统计、分析。

第四条 进驻部门(单位)窗口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内容审查及审核;

(二)负责本部门(单位)复杂事项的政策咨询及解释工作;

(三)负责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及业务指导;

(四)负责本部门(单位)审批服务事项标准化流程梳理及优化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单位)审批办件台帐的统计、分析。

第五条 申请人可以到综合受理窗口获取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和相关材料、表格,或者登录政务服务网进行查询、下载,也可由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引导至相关部门(单位)窗口进行咨询。

第六条 综合受理窗口及部门(单位)窗口工作人员接受申请人咨询或申请时,应当热情周到、微笑服务、解答准确。

第七条 申请人向综合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受理登记,并录入网上审批系统,出具《受理通知书》,电子监察计时启动。

第八条 对受理后申报材料存在问题的,允许审批部门(单位)退回一次,但需出具《补正通知书》,并写明原因及需补正的资料,由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补正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补正材料。综合窗口工作人员收到补正材料后进行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电子监察计时启动。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除当场批准办理的外,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因法定(特殊)原因需延期办理的,应最迟在审批时限到期前一天,向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经本部门(单位)分管领导签署的批准函件,写明延期原因及期限,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依法需报上级政府审批的时间,以及需要举行听证、专家评审(评估)、公示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第十三条 综合受理窗口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对各部门(单位)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审批服务时限到期前一天,黄色警示灯闪烁,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进行询问和催办,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审批服务时限超时的,红色警示灯闪烁,部门(单位)应当立即办结此事项,并向综合受理窗口书面说明超时原因。

第十四条 市行管委对违反操作规程的或者审批服务超时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无正当理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解释。

 

 

 

 

 

 

抄送:委领导

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秘书科     2017323日印发

共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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