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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容缺受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时间:2017-03-29 00:00:00访问量:

 赣市行管字〔201725

 

 

关于印发《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容缺受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中心各工作窗口:

根据《赣州市推进“一窗式”审批服务模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赣市府办发〔2017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服务环境,提高办事效率,现将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容缺受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 322

 

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

“容缺受理”管理办法

 

根据《赣州市推进“一窗式”审批服务模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赣市府办发〔2017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服务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决定推行审批服务事项“容缺受理”模式,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容缺受理”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副件)有欠缺或瑕疵的审批服务事项,市行政服务中心“一窗式”综合受理窗口可先予受理,并转审批部门进行实质审查。

第二条 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公共服务事项除即办件外,所有承诺件事项均可实行“容缺受理”。

第三条 各审批职能部门对审批事项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梳理,可有可无的申报材料一律进行精简,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需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按主件、副件进行分类。

第四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将各审批职能部门梳理后的《审批服务事项“容缺受理”目录清单》进行汇总,并对外进行公示,接受申请人监督。

第五条 受理审批服务事项时,工作人员需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的申报材料,申请人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窗口先予受理,并出具《容缺受理通知单》(一式3份,1份交申请人,2份存档备查)。

第六条 申请人补充副件的时限最长不超过该事项对外公布的办结时限。

第七条 审批部门受理容缺事项后,要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批部门不得擅自设置其他申报条件及增加其他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在办结时限内补齐容缺材料,审批部门给予办结发证;在办理时限内没有补齐容缺材料的,审批部门不予办结发证。 

第九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抄送:委领导

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秘书科     2017329日印发

共印50


附件1

×××审批服务事项“容缺受理”目录清单

序号

审批事项名称

主要申报材料

可容缺受理材料

1

 

 

 

 

 

 

 

 

 

 

 

2

 

 

 

 

 

 

 

 

 

 

 

3

 

 

 

 

 

 

 

 

 

 

 

 


附件2

受理编号:         

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服务事项

容缺受理通知书

  日,本机关收到你申请                   所提交的下列材料:

1

2

3

4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该审批服务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但缺少以下材料:

1

2

3

根据《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容缺受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予受理,请你(单位)于     日内补齐相关材料,凭此通知书前来领取证书。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机关专用印章)

                                         

注:本告知书一式三份,申请人、受理机关、综合窗口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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