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及蓉江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卷烟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消费能力等因素,对区域内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赣州市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蓉江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所证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蓉江新区行政辖区内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立卷烟、雪茄烟零售点,经营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章贡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理布局委员会)可对局部区域零售点设置条件、数量进行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二章 实施原则和设置条件
第七条 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遵守法律赋予的职能,依法许可,依法管理;
(二)科学规划原则,充分地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
(三)服务社会原则,便利消费者购买、适度满足消费需要。
(四)均衡发展原则,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施行后保持相对稳定。
(五)公开、公平、透明原则,布局规划依法全面公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公平对待;
第八条 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零售点应当设置在有正常客流、能对外营业、方便消费者购买的地点;
(二)有对外开放的固定经营场所,卷烟经营场所应为经营性用房或经审批可以用于经营活动的场所,并与住所相对独立;
(三)商业办公楼,按一幢一证配置零售点,原则上在一楼经营,且符合本条第(一)、(二)项规定;
(四)大型企事业单位、厂矿、大学院校等内部设置1个零售点;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九条 区域单元新增零售点设置标准。
(一)总量控制。即区域单元内,现有零售点数量在规划数量以内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达到规划数量上限的,按照退一补一的方式核发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以下大型综合性集贸市场依据商圈规模大小实行总量控制和退一补一:华东城卷烟零售点设置总数不超过40个;毅德城卷烟零售点设置总数不超过35个; 赣南贸易广场(东区)卷烟零售点设置总数不超过8个。
(二)间距控制。即区域单元内,按照与最近零售点的距离要求设置新的零售点。
1.以下街道、乡镇间距50米以上:湖边镇、黄金岭(街道)、赣江街道、水东镇、南外街道。
2.以下街道、乡镇间距60米以上:蟠龙镇(含高校区)、解放街道、水西镇、沙石镇、东外街道、水南镇(含章江新区)。
3.以下街道、乡镇间距100米以上:潭东镇、沙河镇(含沙河工业园)、潭口镇。
4.以下情形间距设置200米以上:经营业态不属于烟酒店、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的其他经营业态。
第十条 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大型连锁经营商业企业及其分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经营面积达到500平米以上的超市、商场,不受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出入口向外延伸200米范围以内的;
(二)幼儿园出入口向外延伸15米范围以内的;
(三)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四)一个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
1.以房屋起居室、居民楼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2.违章建筑、危房、已被政府纳入征收、拆迁规划或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3.经营场所未装修或正在装修施工中,不能达到基本经营条件的。
(六)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1.经营(生产、销售、存储、运输)化工(农药、化肥、油漆、汽油、柴油、烟花爆竹、燃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易溶解、易挥发可能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的中石油、中石化加油站不受本条限制);
2.经营场所地处化工、爆炸物品仓库等重点防火单位或安全区域范围内的;
3.森林保护区内、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区域内;
4.人员密集、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如网吧、影院、游艺厅、医疗卫生机构、图书馆、展览馆等。
(七)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九)政府部门明令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部;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赣州市内正式户口的残疾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年复员退伍军人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等从事个体经营申请设立卷烟零售点可适当放宽办证条件,但仅限办理一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实际经营必须为本人。由执法人员收集优抚对象相关证明材料,并与相关部门核验。合理布局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和申请办证区域的具体情况,研究决定是否予以许可。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到期需要延续的,必须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新设零售点的有效参照物:
(一)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零售点;
(二)擅自变更经营地址的零售点;
(三)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6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
(四)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距离是指申请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与最近零售点出入口之间,步行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出入口200米”、“幼儿园出入口15米”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边沿,向外延伸的直线距离。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固定经营场所”原则上应为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且与住所相对独立,面向公众经营,消费者无需经过住宅区即可进店购买商品的场所。不含活动木板房、占道建筑房和其他流动性场所。
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具有占道经营权的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等相对固定场所,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不超过”、“以内”、“以上”的,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赣州市章贡区烟草专卖局有权根据法律法规修订、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经营能力、经营规模以及当地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对本合理布局规定进行动态管理,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向社会公开,赣州市章贡区烟草专卖局设置公示栏,接受公众的咨询、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前设立的零售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通过市场调节和依法监督管理逐步予以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设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赣州市章贡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章贡区烟草专卖局2021年4月1日发布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区域单元许可证规划明细表
附件二:集贸商圈区域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