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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蓉江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来源:发布时间:2021-03-17 16:57:28访问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卷烟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蓉江新区行政辖区内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立卷烟、雪茄烟零售点,经营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适用本规定。

所证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赣州市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蓉江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二章 实施原则和设置条件

 第五条 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遵守法律赋予的职能,依法许可,依法管理;

(二)科学规划原则,充分地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

(三)服务社会原则,便利消费者购买、适度满足消费需要。

(四)均衡发展原则,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施行后保持相对稳定。

(五)公开、公平、透明原则,布局规划依法全面公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公平对待;

第六条 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零售点应当设置在有正常客流、能对外营业、方便消费者购买的地点;

(二)有对外开放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为经营性用房或经审批可以用于经营活动的场所,并与住所相对独立;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生产、销售、存储、运输化工、农药、化肥、油漆、汽油、柴油、烟花爆竹、燃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易溶解、易挥发可能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

(四)一个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六)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七)中小学校出入口向外延伸50米范围以内的;

(八)幼儿园出入口向外延伸15米范围以内的;

(九)违章建筑、危房、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或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十)不符合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综合性集贸市场实行总量控制。华东城按照每150个商户设置一个零售点,总数不超过30个零售点。毅德城按照每200个商户设置一个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0个零售点。赣南贸易广场按照每200个商户设置一个零售点,总数不超过8个零售点。

现有零售点数量在总量上限以内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达到数量上限标准的,按照退一补一的方式核发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  章贡区河套内按照与最近零售点的距离50米以上设置零售点。河套外按照与最近零售点的距离15米以上设置零售点。

第十条  距离城区、乡镇所在地较偏远的农村、山区,卷烟零售点的设置不设距离限制。

第十一条  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大型连锁经营商业企业及其分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不受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距离限制。

第十二条  具有本辖区正式户口的残疾人、烈属、当年复员退伍军人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等特殊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申请设立卷烟零售点可适当放宽办证条件,但仅限办理一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实际经营必须为本人。

对居住生活在农村的优抚对象,在章贡区河套内、零售点饱和区域办理许可证的,不享受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优抚政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零售点合理布局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新设零售点的有效参照物:

(一)已经取得零售许可证,满6个月尚未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零售点;

(二)擅自变更经营地址的零售点;

(三)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零售点;

(四)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的距离是指申请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与最近零售点出入口之间,沿着行人所走的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出入口50米”、幼儿园出入口15米”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边沿向外延伸区域,沿着行人所走的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固定经营场所”不含活动木板房、占道建筑房和其他流动性场所。由政府主管部门设置的具有占道经营权的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等相对固定场所,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不超过”、“以内”、“以上”的,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十条 赣州市章贡区烟草专卖局有权根据法律法规修订、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经营能力、经营规模以及当地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对本合理布局规定进行动态管理,及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向社会公开,赣州市章贡区烟草专卖局设置公示栏,接受公众的咨询、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前设立的零售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通过市场调节和依法监督管理逐步予以解决。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设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赣州市章贡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2141日起施行。原章贡区烟草专卖局202071日发布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规则

附件:

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规则

第一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包括零售点相互间隔距离,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出入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第二条零售点相互间隔距离,应测量新办证申请点与参照点(含第十二条设置的零售点)之间最近门边,行人无固定障碍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第三条零售点相互间隔距离按以下规则测量:

(一)申请点与参照点位于道路同侧的,以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最近门边行人可无障碍通行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图1)。

1

(二)申请点与参照点位于道路不同侧的,以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的最近门边行人可无障碍通行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两点最近门边之间存在人行横道的,应该经过人行横道进行测量(图2);人行横道位于两点最近门边之外的,量路径无需经过人行横道(图3)。

2

3

第四条勘验应当绘图、拍照记录,如有必要或者情况复杂的,应有视频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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